咨询热线:15138109998

律师介绍

李杰律师 李杰、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2008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资格证号:A20084117023373;2010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4117201010149143;...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杰律师

电话号码:0396-2642866

手机号码:15138109998

邮箱地址:lijiezmd@sina.com

执业证号:14117201010149143

执业律所: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驻马店市开源路与金山路交叉口金尚大厦九楼

刑罚种类

赦免的概念和种类是什么?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

赦免制度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一般不在刑法中规定。赦免的具体时间和对象由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政令形式颁布,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所以,赦免制度不是一项刑罚制度。但是,由于赦免的对象是犯罪人,其结果是免除或减轻罪与刑,导致追诉权和行刑权都归于消灭,而且赦免命令又由司法机关执行,所以,各国都把它纳入刑罚消灭理论加以研究。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赦免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通常把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消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我国1954年宪法曾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但大赦没有实行过。后来的几部宪法没有再规定大赦,都只规定了特赦。因此,我国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所说的“赦免”都是指特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5138109998

联系地址:驻马店市开源路与金山路交叉口金尚大厦九楼

Copyright © 2019 www.0396x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Copyright © 2019 www.0396x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