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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律师 李杰、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2008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资格证号:A20084117023373;2010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4117201010149143;...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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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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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案例解析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界限

【案例】

被告人程××在担任×××市规划局局长期间,经过该规划局领导研究,决定筹建一栋职工宿舍楼,个体建筑包工头钟某要求承包该楼施工项目,程××与被告单位的领导研究,同意将住宅楼转包给钟某,但要其交“管理费”11.48万元,钟某表示同意。1999年1月29日,钟某将11.48万元现金给了被告单位。被告单位为了防止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清查,将其中的10万元现金存入该局的村镇规划服务所账户,其余1.48万元被程××等4人以补贴电话费名义私分,程××分得3500元。案发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程××所得账款由检察机关追缴。

一审法院×××市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单位×××市规划局犯受贿罪,判处罚金12万元;

2、被告人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二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对上诉单位×××市规划局和原审被告人程××的量刑部分,撤销对上诉单位×××市规划局和原审被告人程××的定罪部分;

2、上诉单位×××市规划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程××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评析】

本案有几个问题需要弄清楚,被告单位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是什么犯罪?被告人是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还是一般违纪行为?

被告单位是国有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且把收受的财物存放在单位的“账外”,符合单位受贿罪(后面详述该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因此,被告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被告人程××非法所得只有3500元,未达受贿罪的追诉标准,因此,不构成受贿罪。但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被告人程××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应对其判单位受贿罪并处以刑罚。

单位受贿罪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要求,而受贿罪有此要求;单位受贿罪不论索贿还是收受贿赂,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不构成此罪,而受贿罪中的索贿,不需要为他人谋利即可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单位受贿罪,达到10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而受贿罪并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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