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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2008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资格证号:A20084117023373;2010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4117201010149143;...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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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117201010149143
执业律所: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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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招收公务员、学生,是指国家机关为工作的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招收学生,指学校招收的新入学的学生。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招收公务员、学生的制度及招收公务员、学生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应具备负责招收公务员、学生的职责责任的人或者负有管理这项工作责任的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会对国家招收公务员、学生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仍然行为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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